根据学校研究生院关于评选2021届优秀毕业研究生的相关工作要求,现将《会计学院2021年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细则》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1年5月10日11:00-2021年5月11日11:00。
公示期间,对本细则如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小组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方式反映,书面材料请署真实姓名并附联系方式。
联系邮箱:cufempacc@126.com。
联系人:胡老师、赵老师。
附件:《会计学院2021年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细则》
会计学院2021年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 1号)、《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校发[2017]70号)和《关于评选2021届优秀毕业研究生的通知》(研字[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院领导为组长的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小组。学院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细则,组织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
第三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包括北京市级和校级两类。
第四条 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五条 评选名额
1.我院本年度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16名;
2.我院本年度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33名。
此名额为推荐名额,最终评选名额按各学院实际毕业研究生总数计算为准。具体名额分配根据研究生各层次及各类别班级人数和申报情况确定。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与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不可重复推荐。
第六条 评选条件
评选基本条件参见《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校发[2017]70号)第五条。
1.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在校成绩(绩点)排名位于所在班级前50%,无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考核)不合格记录,且在研究生阶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1)公开发表高水平案例分析报告;(2)在财经专业相关公众微信号等网络平台发表财经类原创文章且浏览量超过1000次;(3)参加案例大赛或奥马行动并获奖;(4)在校期间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5)担任学生干部,且有突出贡献。
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科研方面一般应满足如下条件:以第一或第二作者(仅限导师为第一作者或经过博士研究生导师书面认可,导师组成员为第一作者)至少在A类期刊及以上级别发表论文2篇,或在AA类期刊及以上级别发表1篇。
2.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无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考核)不合格记录,且在研究生阶段积极参加各类学生活动,为班级、学院、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科研方面一般应满足如下条件:以第一或第二作者(仅限导师为第一作者或经过博士研究生导师书面认可,导师组成员为第一作者)至少在A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2.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评选原则及程序
1.评选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2.符合评选条件研究生自愿申报,填报《中央财经大学2021届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附件1)、《中央财经大学2021届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表》(附件2)以及《中央财经大学2021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3)。申报学生须提供相关支撑材料,主要包括个人事迹材料(字数不少于1500字)、成绩单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5月13日15:00。
3.申报材料由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复核资格,确认符合评选条件的申报者由各班辅导员组织班级公开投票确定推荐顺序,投票结果须提交学院评选工作小组通过。
4.各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确定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7天的公示。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在公示后,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5.对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选小组提出申诉,评选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请裁决。
6.经审查批准的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或北京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学籍档案。
7.对已评定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若在离校前出现违纪行为并受处分,或因其他原因未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