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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2020年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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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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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 1号)、《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校发[2017]70号)和《关于评选2020届优秀毕业研究生的通知》(研字[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院领导为组长学院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细则,组织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

第三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包括北京市级和校级两类。

第四条 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五条 评选名额

1.我院本年度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16名;

2.我院本年度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32名。

此名额为推荐名额,最终评选名额按各学院实际毕业研究生总数计算为准。具体名额分配根据研究生各层次各类别班级人数和申报情况确定。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与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不可重复推荐。

第六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身心健康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活动或文体活动;

2.具有良好的学风,按时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研究生必修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均合格;

3.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在校学习期间博士研究生以第一或第二作者(仅限导师为第一作者)至少在A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B类期刊(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论文2篇;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以下事项者优先:(1)公开发表案例分析报告;(2)参加案例大赛或奥马行动并获奖;(3)在公众微信号等网络平台发表原创文章且浏览量超过1000次;

4.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5.在校期间学院、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6. 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除满足上述1-5条外,在校期间获得一次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者优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2.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评选原则及程序

1.评选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2.符合评选条件研究生自愿申报,填报中央财经大学2020届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附件1)、中央财经大学2020届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表(附件2)以及中央财经大学2020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3)。申报学生提供相关支撑材料,主要包括个人事迹材料(字数不少于1500字)、成绩单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5月13日10:00。

3.申报材料由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复核资格,确认符合评选条件的申报者由所属班级组织公开投票推选,投票结果须提交学院评选工作小组通过。

4.各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确定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7天的公示。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在公示后,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5.对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选小组提出申诉,评选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请裁决。

6.经审查批准的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或北京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学籍档案。

7.对已评定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若在离校前出现违纪行为并受处分,或因其他原因未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

公示时间:202059日。

公示期间,对本细则如有异议者请与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或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邮箱:cufempacc@126.com
  联系人:胡老师、赵老师。